如果真的有急事要離開,切記先要對方的電話號碼,馬上撥通電話給他,或是先用簡訊發一封訊息,內容可以約提到我們在什麼時間、地點發生車禍,然後接下去該怎麼處置或是當場已經給付對方多少錢等具體情況,這樣至少可以證明您有與對方協商過且交換連絡方式,或是已經達成和解。就應該可以避免被誣陷成「肇事逃逸」。
目前分類:律師教你怎麼辦 (20)
- Oct 29 Thu 2015 11:19
遇到假車禍怎麼辦?
小誠和小薇是一對情侶,在假日時,開著車子快樂的出遊。行經路口時,突然看見在50公尺遠的地方,有一個約四十歲的中年女子,無視於川流不息的車流,站在路口動也不動,好像有意要讓車子撞一樣。小誠心中隱隱感到不對,於是放慢車速,在這個中年女子前10公尺前停了下來,小誠按了二次喇叭,這位中年女子仍不為所動,沒有任何想離開車道的樣子,小誠之前曾聽說過有「假車禍」的傳聞,打算繞過這位中年女子,以免發生糾紛。說時遲那時快,這名中年女子以跑百米的速度,衝向小誠所駕駛的小驕車,整個人趴上引擎蓋,並把頭撞向擋風玻璃,用力撞了幾次之後,擋風玻璃禁受不住強裂的撞擊產生數道的裂痕來了。這時,這名中年女子,才順著引擎蓋滑落地面,在地上躺出一個大字型。這時小誠才警覺他遇到了傳說中的假車禍,小誠該怎麼辦?
(真實假車禍視頻參考)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
如果開車請務必加裝「行車記錄器」:
拜科技之賜,現在「行車記錄器」已經普及化,在發生糾紛時,其實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怎麼規定,而是事實真相到底如何?面對事實,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一套劇本,到底誰說的是真的?如果沒有證據,就會淪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僵局。所以「有圖有真相」,如果有「行車記錄器」來還原事實,勝過千言萬語,滔滔雄辯。
但是如果在沒有加裝「行車記錄器」的情況,那又該怎麼辦?當下反應先攔下停在您車子後面或附近經過的車輛,告知您目前的狀況,請車主幫忙,可能後面的車子就有加裝「行車記錄器」,把這些過程拍的一清二楚的,記下車號及車主連絡方式,可能救您一命。
如果也沒車輛經過,記得把路口記下,去向當地的警察機關申請調錄影記錄。如果附近有便利商店或商家加裝監視錄影器,而角度也剛好拍到路口,也可以請附近有便利商店或商家提供錄影記錄來證明您的清白。
如果都沒有錄影記錄,才考慮人證,看是否當下有沒有人目睹整件事情的經過,請他先留下或留下連絡方式,等警察製作筆錄時,請證人前來作證。
二、
發生行車糾紛後,務必請警方前來記錄及處理
發生假車禍的時候,有的駕駛人想要息事寧人,不想那麼麻煩,就會以花錢消災的方式來處理。但可能會發生的情況是,在您付完錢離開後,對方把您的車號記下來,再告您一條「肇事逃逸」。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肇事逃逸」是公訴罪,是無法撤告的。不得已的時候您為了不入獄,求取緩刑,只好接受對方高額的和解金。
所以不管如何,一定要請警方前來處理,如果警方前來處理後,您再離開,就絕對不會構成「肇事逃逸」這條罪。
如果真的有急事要離開,切記先要對方的電話號碼,馬上撥通電話給他,或是先用簡訊發一封訊息,內容可以約提到我們在什麼時間、地點發生車禍,然後接下去該怎麼處置或是當場已經給付對方多少錢等具體情況,這樣至少可以證明您有與對方協商過且交換連絡方式,或是已經達成和解。就應該可以避免被誣陷成「肇事逃逸」。
如果真的有急事要離開,切記先要對方的電話號碼,馬上撥通電話給他,或是先用簡訊發一封訊息,內容可以約提到我們在什麼時間、地點發生車禍,然後接下去該怎麼處置或是當場已經給付對方多少錢等具體情況,這樣至少可以證明您有與對方協商過且交換連絡方式,或是已經達成和解。就應該可以避免被誣陷成「肇事逃逸」。
三、
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先讓對方先提出「傷害罪」的刑事告訴後,再提出「誣告罪」和「毀損罪」的刑事告訴予以重重反擊:
如果您所駕駛的車輛是有加裝「行車記錄器」,而且過程拍的一清二楚的時候。您可以先不聲張,默不作聲,如果有警察來記錄,也先不要提出「行車記錄器」,那對方為了逼您和解賠償,一定會扭曲事實,加油添醋,對您提出「過失致傷」的刑事告訴,在您手上的證據十分充份,而您又想讓不法之徒繩之以法的時候,務必等對方正式提出刑事告訴並記明筆錄之後,您再提出「行車記錄器」的記錄,順道提出以下「誣告」及「毀損」的刑事告訴。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屬於重罪,只要證據明確,是一定構成的。再加上對方對您車子所加的損害,也可依《刑法》354條的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再提出這條毀損告訴。
四、
提出民事求償
在檢察官起訴後,刑事庭審理時,您可再附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求償範圍可以包括因對方撞擊車子所造成的車損,例如:擋風玻璃、或是車輛板金等,還有因為對方「誣告」對您所造成的非財產上的損害。
五、
世風日下,人心不古。有人說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這點我很認同,因為台灣真的充滿了很多真誠善良的老實人,人情味中透出人性最美的光輝。但是也是有些不法之徒,意圖利用這些的好人的善良特質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對於這些人,是應該予以懲罰,而不應姑息的。
面對「假車禍」,採取息事寧人,花錢了事的心態,只會讓這些製造假車禍的人食髓知味,讓下一個人受害,或許就是我們太過姑息,這些人才會一而再,再而三地製造假車禍,困擾了整個社會,也傷害了彼此的信任。
採取正確嚴正的方式,提出刑事誣告告訴,讓司法單位藉由法律對這些不法份子予以處罰,或許比姑息要來得費時費工。但是,當我們挺身而出的時候,除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之外,更深遠的影響是-我們同時維護了台灣的善良。
★法律達人 保障眾人★
李宗憲律師
電話:02-27519918分機116
http://www.tzungsen.com
E-mail:tzungsen@gmail.com
事務所: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216號4樓
專業項目: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勞資糾紛、勞工權益、租稅、存證信函、事務談判、事務調解、法律評估、法律諮詢、法律顧問、信託管理、契約審核律師見證、訴狀代擬、債權處理、公寓大廈、投信投顧相關法規、銀行法、車禍案件理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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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26 Mon 2015 15:37
小孩在學校遭受霸凌怎麼辦?
阿華和阿祺是國二同班同學,兩人原本是好朋友,但是有一次因為阿華和阿祺因為網路遊戲點數卡發生爭執,阿華為了報復阿祺,就經常在同班同學面前,大叫阿祺是「賤人」、「白痴」,甚至聯合同學不理阿祺,有時候還會因細故追打阿祺。
阿祺因為阿華的行為,開始害怕上課,而產生拒絕上課的反訴,阿祺的媽媽無意見看見阿祺身上有不明的瘀青,與阿祺深談後,才知道阿華的所作所為,阿祺的媽媽來問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
提出刑事告訴: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阿華在同學面前辱罵阿祺「賤人」、「白痴」的行為,已經構成公然污辱的行為。而追打阿祺受傷,也已經構成傷害罪。
阿祺的媽媽可依上開法條獨立對阿華提出刑事告訴。
但是因為阿華僅是國二,只有14歲左右,依法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除非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重罪。不然一般實務上,少年法院會依案件的嚴重性,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諭知訓誡、交付保護管束、交付安置、施以感化教育等保護處分。
二、
請求民事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195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阿祺的媽媽可以代理阿祺請求阿華和阿華的監護人(一般是父母親)連帶負責,要求回復名譽(例如向)及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
三、
要求主管機關為行政處分: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 待。…。」,如果主管機關認定阿明的行為已達到身心虐待的情況,可以依97條之規定,對阿明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四、
校園霸凌事件,一直是校園中存在的問題,除了落實校園道德教育外,父母也需要經常和子女進行溝通,如果小孩有逃學,或是不明原因的傷口,應加以關心,以避免受傷害的子女身心損害的擴大。
而霸凌者的父母,雖非行為人,但是民事上還是必需和未成年人負連帶責任。如果霸凌者的父母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3,000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養不教、父之過、教不嚴、師之惰。生育子女,若只知道養活他們,而不去教育,作父母的失職,可是有法律責任的。親子教養,實屬重要,豈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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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16 Thu 2015 17:20
該不該擔任朋友工作上的連帶保證人?(人事保證)
阿文和阿華是要好的國中同學,但是自從國中畢業之後,阿文就搬家了,兩個人也因此失去連絡。十幾年過去了,直到這幾個月,阿華無意間透過臉書facebook再度與阿文又連絡上,兩人相約敘舊,席間相談甚歡。
過程中,阿文透露剛找換新工作,但是因為新工作需要有「連帶保證人」,想請阿華幫這個忙,擔任新工作的「連帶保證人」,因為阿華對於工作上的「連帶保證人」不了解,所以不知道該不該幫阿文這個忙,請問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怎麼辦?
一、何謂「人事保證」?
阿文請阿華幫忙擔任的「保證人」,即是法律上所稱的「人事保證」。
依《民法》第756-1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簡而言之,也就是阿文如果因工作上有故意過失而侵害公司權利之行為,例如:侵占公款、洩露公司營業秘密等,因而造成公司的損害,公司除了可向行為人阿文請求賠償外,也可以同時向擔任連帶保證人的阿華請求賠償。
二、「人事保證」要負的責任範圍有多大?是否包含「銀行借貸」?
這份保證,僅限於阿文工作上的故意過失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包含銀行的借貸,也不包含其與工作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為阿文另外向銀行借貸,是屬於另一個契約,屬於另外一個保證責任,阿華要在銀行的「借貸契約」上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才需要對阿文的債務負責。
三、如果阿文真的有不當行為,阿華是否能主張減輕或免責?
依《民法》第756-6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民法》756-6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原則上,阿華如果已經在「人事保證」書上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依法就要對阿文在工作上的不當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公司應依法應通知阿華,卻怠於通知,或者是公司在選任監督上有疏忽,阿華就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四、「人事保證」是否有期限?
依《民法》756-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所以依上述規定,除非三年期滿重新再更新,否則最長三年,超過三年即屬失效,也就是說,如果阿文在工作三年後才出事,阿華是不用負責任的。
五、是否該擔任朋友的「人事保證」的連帶保證人?
是否擔任「人事保證」的保證人,應該要基於對朋友的平時的行為來判斷,如果已經是很久的朋友,而且平常做人做事就循規蹈矩,老實作事,擔任人事保證的保證人,自然風險就會比較低。
反之,如果只是剛認識不久的朋友,對其為人還不甚了解,或者朋友作人處事風格多有爭議,要擔任人事保證的保證人,風險就會比較高,所以在擔任人事保證的保證人之前,不是只有簽字那麼簡單,往後的可能產生的結果,都是要列入考慮的要項。
建議朋友們,宜根據自身的風險承擔能力,還有對朋友平時行為的觀察,審慎評估。可不要在一頭熱血,沒有充份了解的情形下,冒然簽字擔任保證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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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中,阿文透露剛找換新工作,但是因為新工作需要有「連帶保證人」,想請阿華幫這個忙,擔任新工作的「連帶保證人」,因為阿華對於工作上的「連帶保證人」不了解,所以不知道該不該幫阿文這個忙,請問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怎麼辦?
一、何謂「人事保證」?
阿文請阿華幫忙擔任的「保證人」,即是法律上所稱的「人事保證」。
依《民法》第756-1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簡而言之,也就是阿文如果因工作上有故意過失而侵害公司權利之行為,例如:侵占公款、洩露公司營業秘密等,因而造成公司的損害,公司除了可向行為人阿文請求賠償外,也可以同時向擔任連帶保證人的阿華請求賠償。
二、「人事保證」要負的責任範圍有多大?是否包含「銀行借貸」?
這份保證,僅限於阿文工作上的故意過失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包含銀行的借貸,也不包含其與工作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為阿文另外向銀行借貸,是屬於另一個契約,屬於另外一個保證責任,阿華要在銀行的「借貸契約」上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才需要對阿文的債務負責。
三、如果阿文真的有不當行為,阿華是否能主張減輕或免責?
依《民法》第756-6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民法》756-6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原則上,阿華如果已經在「人事保證」書上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依法就要對阿文在工作上的不當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公司應依法應通知阿華,卻怠於通知,或者是公司在選任監督上有疏忽,阿華就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四、「人事保證」是否有期限?
依《民法》756-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所以依上述規定,除非三年期滿重新再更新,否則最長三年,超過三年即屬失效,也就是說,如果阿文在工作三年後才出事,阿華是不用負責任的。
五、是否該擔任朋友的「人事保證」的連帶保證人?
是否擔任「人事保證」的保證人,應該要基於對朋友的平時的行為來判斷,如果已經是很久的朋友,而且平常做人做事就循規蹈矩,老實作事,擔任人事保證的保證人,自然風險就會比較低。
反之,如果只是剛認識不久的朋友,對其為人還不甚了解,或者朋友作人處事風格多有爭議,要擔任人事保證的保證人,風險就會比較高,所以在擔任人事保證的保證人之前,不是只有簽字那麼簡單,往後的可能產生的結果,都是要列入考慮的要項。
建議朋友們,宜根據自身的風險承擔能力,還有對朋友平時行為的觀察,審慎評估。可不要在一頭熱血,沒有充份了解的情形下,冒然簽字擔任保證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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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 24 Fri 2015 12:27
遭受網路霸凌怎麼辦?
小美是個亮麗又聰明的女大學生,在校不論是功課或是社團活動,都表現十分亮眼,當然也少不了眾多的追求者。在眾多追求者中,以阿亮最為積極,除了早餐限時專送,下課後的温馨接送,更不時地在小美心情低落的時候,出現在小美身旁,作小美傾訴的對象。最後終於成功擄獲小美的芳心,但是在兩人交往一陣子之後,小美才發現阿亮的占有慾極強,只要一有男生靠近小美,阿亮就會忍不住發脾氣,兩個人免不了一番爭吵,最後小美終於無法忍受,對阿亮提出分手的要求,但是阿亮還是無法忘情於小美,每每向小美要求復合,但是小美心意已決,在分手後接受同科系的學長大雄的追求,開始另一段戀情。
就在小美與大雄交往的一周後,在小美的facebook和學校的網路留言板上,即有不明人士宣稱小美在學校外的交遊複雜,下課後在酒店兼差上班,目前由一名富商包養中。
因為這些言論,導致校內的同學,對小美紛紛投以異樣的眼光,在背後指指點點,造成小美莫大的壓力,甚至數度前往精神科求醫,已出現輕度憂鬱的情形,甚至有輕生的念頭。好在有學長大雄的耐心陪伴,才沒有發生遺憾。最後由阿亮的室友口中得知,這些不實的言論,都是阿亮因為小美不願意與她復合,由愛生恨所為的報復行為,小美請問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搜證方法:
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不論是提出「民事請求」或是「刑事告訴」,搜證是一開始最重要的工作,而且關係到日後權利是否有辦法申張,因為依法原告是要負舉證責任的。
關於網路上的惡意攻擊,先不要急著回應,把惡意攻擊的網頁內容先完整保存下來,才是首要工作。有時候太早回應,可能攻擊者就會把網頁內容撤下來,反而失去了存證的先機。
電腦的操作上:
如果您使用的是windows的作業系統,有一個非常好用的搜證的利器,可能大家都沒有注意到,就是「螢幕擷取畫面」這個功能。可以利用 PrtScn 鍵(一般在鍵盤右上角)+FN鍵(一般在鍵盤左下角)這個簡單的方法,當您按下此鍵時,就會將螢幕影像複製到剪貼簿,您再把影像貼在WORD上,作編輯的動作,就可以輕易地完成搜證工作。這個方法應該會比用相機去拍電腦螢幕更有效率些。
在某些鍵盤上,PrtScn 鍵可能會顯示為 PRTSC、PRTSCN 或類似的縮寫。而沒有 PrtScn 鍵的某些膝上型電腦可以使用其他按鍵組合來擷取螢幕,例如 FN+Insert。
在手機的操作上:
也有相同的「螢幕擷取畫面」功能, iPhone就是『電源』鍵+『Home』鍵。
Android手機可能是『電源』鍵+『Home』鍵(例如:例如HTC Desire),也可能是『電源』鍵+音量向下鍵(Sony、華為、LG、Samsung、HTC Butterfly、M8等型號手機),各種手機品牌不同,都可以試試看。
二、提出刑事告訴:
搜證完畢後,就帶著身份證前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報案吧!因為他們是負責電腦犯罪,也就是俗稱的「網路警察」,他們於網路犯罪處理較其他派出所更為專業。如果不在台北市的民眾,也可透過下列資料與警方取得連繫:
網路犯罪檢舉專線: 02-2764-4490‧02-2764-4434
電信警察各中隊傳真電話
第一中隊 02-26716892 台北縣三峽鎮中正路184巷11號
第二中隊 04-3954281 台中縣太平市振武路51-1號
第三中隊 07-3540927 高雄市楠梓區常德路242號
刑事警察局 http://www.cib.gov.tw/
電腦犯罪小組報案電話:02-27697403
檢舉電子信箱: Cybercop@cib.gov.tw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小美可依上述的規定對網路霸凌行為人阿亮提出刑事告訴。
三、請求民事賠償及回復名譽:
當小美提出刑事告訴,而且警方找到犯罪行為人阿亮之後,案件就會被移到地檢署,如果阿亮的犯罪行為經檢察官查證後屬實,就會被檢察官起訴,小美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195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請求阿亮回復名譽(例如登報道歉、在網路上發表「道歉聲明」)及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
四、近來因有藝人在網路上遭受惡意攻擊,因而輕生,致一條年輕寶貴之生命即因此隕落,令人感嘆萬千。這位網路上的惡意寫手,不知如今內心作何感想,是否還能安心的過日子呢?
天地間的作用力與反作用力是同時存在的,對別人殘忍,就是對自己殘忍。對他人的惡意的行為,就像用力擲出的廻力鏢,最後終將回到自己的身上。
記得「了凡四訓」改過篇中提到:「謗毀之來,皆磨煉玉成之地。我將歡然受賜。何怒之有。又聞謗而不怒。雖讒燄薰天。如舉火焚空。終將自息。聞謗而怒。雖巧心力辯。如春蠶作繭。自取纏綿。怒不惟無益。且有害也。」,其實惡意的言論說得再難聽,就像拿火去燒空中,虛空中無物可燒;而火卻是終歸要熄滅的。若是聽到別人的惡言惡語,自己就生氣;雖然你用盡心思,盡力去辯,結果卻像春天的蠶吐絲,把自己束縛住一樣;這就是所謂的作繭自縛,自討苦吃。所以生氣不但是無益處,並且還是有害的。
網路上的的惡意攻擊言論,固然可惡,但是因為一時的流言蜚語就輕生,亦是不可取。孝經中提到:「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如今留下愛她的父親老淚縱横,讓她身邊的友人傷心扼腕,情何以堪。在此奉勸欲輕生的朋友們,只有過不去的心情,沒有過不去的事情,人身難得,珍惜生命。也祝願這位年輕隕落的藝人,一路好走,早生極樂!
就在小美與大雄交往的一周後,在小美的facebook和學校的網路留言板上,即有不明人士宣稱小美在學校外的交遊複雜,下課後在酒店兼差上班,目前由一名富商包養中。
因為這些言論,導致校內的同學,對小美紛紛投以異樣的眼光,在背後指指點點,造成小美莫大的壓力,甚至數度前往精神科求醫,已出現輕度憂鬱的情形,甚至有輕生的念頭。好在有學長大雄的耐心陪伴,才沒有發生遺憾。最後由阿亮的室友口中得知,這些不實的言論,都是阿亮因為小美不願意與她復合,由愛生恨所為的報復行為,小美請問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搜證方法:
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不論是提出「民事請求」或是「刑事告訴」,搜證是一開始最重要的工作,而且關係到日後權利是否有辦法申張,因為依法原告是要負舉證責任的。
關於網路上的惡意攻擊,先不要急著回應,把惡意攻擊的網頁內容先完整保存下來,才是首要工作。有時候太早回應,可能攻擊者就會把網頁內容撤下來,反而失去了存證的先機。
電腦的操作上:
如果您使用的是windows的作業系統,有一個非常好用的搜證的利器,可能大家都沒有注意到,就是「螢幕擷取畫面」這個功能。可以利用 PrtScn 鍵(一般在鍵盤右上角)+FN鍵(一般在鍵盤左下角)這個簡單的方法,當您按下此鍵時,就會將螢幕影像複製到剪貼簿,您再把影像貼在WORD上,作編輯的動作,就可以輕易地完成搜證工作。這個方法應該會比用相機去拍電腦螢幕更有效率些。
在某些鍵盤上,PrtScn 鍵可能會顯示為 PRTSC、PRTSCN 或類似的縮寫。而沒有 PrtScn 鍵的某些膝上型電腦可以使用其他按鍵組合來擷取螢幕,例如 FN+Insert。
在手機的操作上:
也有相同的「螢幕擷取畫面」功能, iPhone就是『電源』鍵+『Home』鍵。
Android手機可能是『電源』鍵+『Home』鍵(例如:例如HTC Desire),也可能是『電源』鍵+音量向下鍵(Sony、華為、LG、Samsung、HTC Butterfly、M8等型號手機),各種手機品牌不同,都可以試試看。
二、提出刑事告訴:
搜證完畢後,就帶著身份證前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報案吧!因為他們是負責電腦犯罪,也就是俗稱的「網路警察」,他們於網路犯罪處理較其他派出所更為專業。如果不在台北市的民眾,也可透過下列資料與警方取得連繫:
網路犯罪檢舉專線: 02-2764-4490‧02-2764-4434
電信警察各中隊傳真電話
第一中隊 02-26716892 台北縣三峽鎮中正路184巷11號
第二中隊 04-3954281 台中縣太平市振武路51-1號
第三中隊 07-3540927 高雄市楠梓區常德路242號
刑事警察局 http://www.cib.gov.tw/
電腦犯罪小組報案電話:02-27697403
檢舉電子信箱: Cybercop@cib.gov.tw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小美可依上述的規定對網路霸凌行為人阿亮提出刑事告訴。
三、請求民事賠償及回復名譽:
當小美提出刑事告訴,而且警方找到犯罪行為人阿亮之後,案件就會被移到地檢署,如果阿亮的犯罪行為經檢察官查證後屬實,就會被檢察官起訴,小美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請求,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195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請求阿亮回復名譽(例如登報道歉、在網路上發表「道歉聲明」)及賠償其精神上之損害。
四、近來因有藝人在網路上遭受惡意攻擊,因而輕生,致一條年輕寶貴之生命即因此隕落,令人感嘆萬千。這位網路上的惡意寫手,不知如今內心作何感想,是否還能安心的過日子呢?
天地間的作用力與反作用力是同時存在的,對別人殘忍,就是對自己殘忍。對他人的惡意的行為,就像用力擲出的廻力鏢,最後終將回到自己的身上。
記得「了凡四訓」改過篇中提到:「謗毀之來,皆磨煉玉成之地。我將歡然受賜。何怒之有。又聞謗而不怒。雖讒燄薰天。如舉火焚空。終將自息。聞謗而怒。雖巧心力辯。如春蠶作繭。自取纏綿。怒不惟無益。且有害也。」,其實惡意的言論說得再難聽,就像拿火去燒空中,虛空中無物可燒;而火卻是終歸要熄滅的。若是聽到別人的惡言惡語,自己就生氣;雖然你用盡心思,盡力去辯,結果卻像春天的蠶吐絲,把自己束縛住一樣;這就是所謂的作繭自縛,自討苦吃。所以生氣不但是無益處,並且還是有害的。
網路上的的惡意攻擊言論,固然可惡,但是因為一時的流言蜚語就輕生,亦是不可取。孝經中提到:「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如今留下愛她的父親老淚縱横,讓她身邊的友人傷心扼腕,情何以堪。在此奉勸欲輕生的朋友們,只有過不去的心情,沒有過不去的事情,人身難得,珍惜生命。也祝願這位年輕隕落的藝人,一路好走,早生極樂!
- Apr 23 Thu 2015 19:17
樓上漏水怎麼辦?
小陳是個勤奮努力的上班族,剛與愛情長跑7年的玲玲結婚,新婚不久,小陳為了讓新婚的妻子玲玲更有家的感覺,在考量現有的資金的狀況下,決定買下一間二十年的老公寓,好好整修一番,作為兩個人愛的小巢。
就在裝潢完成後的第二個星期,就在小陳與玲玲正在享受兩人晚餐的時候,隔壁鄰居的水管,因年久失修,竟然大爆發,水從牆壁內噴濺而出,足足淹了3公分高,把小陳家剛作好的木質地板泡的扭曲變形,而剛買的家具,也都全泡湯了,小陳找隔壁的鄰居理論,想不到鄰居卻來個相應不理,讓小陳為之氣結,小陳前來詢問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搜證:
在第一時間就要把這整個屋況先作拍照或攝影存證,在此案例中,包括造成損害的原因(如噴出水的牆面、積水的情況),損害的結果(例如:變形的木質地版和受損的家具等),因為這些存證都是日後請求賠償的依據,所以只嫌不夠不嫌多,愈仔細愈好。
二、估價:
如果熟悉電腦的人,就建議用EXCEL作一張損害清單,裡面列明受損的部分(列如地板、家具等)及回復原狀的價格,價格最好請工程公司來就回復原狀的工程估價,如果可以,最好找三家,估出來的價格會較中肯。
三、寄發「存證信函」:
接下來小陳可以寄「存證信函」寄給鄰居,其中提到所受到的損害及要求鄰居回復原狀,或是支付回復原狀所應支出的金額。「存證信函」的格式,可以在郵局的網站或是在網路上中找到,建議用電子格式,編輯及列印會較為方便。
四、聲請調解:
小陳也可在資料準備詳細後,到各地區公所的調解會聲請調解,由各地區公所調解委員來為雙方調解紛爭,如果調解成立,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民眾可多加利用,解決紛爭。
五、訴訟:
如果鄰居不願意前來調解,或是調解不成立。甚至對於小陳所發的存證信函也不理不睬的話,依《民法》第191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小陳依法可以對鄰居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鄰居回復原狀或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法律達人 保障眾人★
李宗憲律師
電話:02-27519918分機116
http://www.tzungsen.com
E-mail:tzungsen@gmail.com
事務所: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216號4樓
專業項目: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勞資糾紛、勞工權益、租稅、存證信函、事務談判、事務調解、法律評估、法律諮詢、法律顧問、信託管理、契約審核律師見證、訴狀代擬、債權處理、公寓大廈、投信投顧相關法規、銀行法、車禍案件理賠訴訟。
★經兆法律 保障權益★
就在裝潢完成後的第二個星期,就在小陳與玲玲正在享受兩人晚餐的時候,隔壁鄰居的水管,因年久失修,竟然大爆發,水從牆壁內噴濺而出,足足淹了3公分高,把小陳家剛作好的木質地板泡的扭曲變形,而剛買的家具,也都全泡湯了,小陳找隔壁的鄰居理論,想不到鄰居卻來個相應不理,讓小陳為之氣結,小陳前來詢問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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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搜證:
在第一時間就要把這整個屋況先作拍照或攝影存證,在此案例中,包括造成損害的原因(如噴出水的牆面、積水的情況),損害的結果(例如:變形的木質地版和受損的家具等),因為這些存證都是日後請求賠償的依據,所以只嫌不夠不嫌多,愈仔細愈好。
二、估價:
如果熟悉電腦的人,就建議用EXCEL作一張損害清單,裡面列明受損的部分(列如地板、家具等)及回復原狀的價格,價格最好請工程公司來就回復原狀的工程估價,如果可以,最好找三家,估出來的價格會較中肯。
三、寄發「存證信函」:
接下來小陳可以寄「存證信函」寄給鄰居,其中提到所受到的損害及要求鄰居回復原狀,或是支付回復原狀所應支出的金額。「存證信函」的格式,可以在郵局的網站或是在網路上中找到,建議用電子格式,編輯及列印會較為方便。
四、聲請調解:
小陳也可在資料準備詳細後,到各地區公所的調解會聲請調解,由各地區公所調解委員來為雙方調解紛爭,如果調解成立,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民眾可多加利用,解決紛爭。
五、訴訟:
如果鄰居不願意前來調解,或是調解不成立。甚至對於小陳所發的存證信函也不理不睬的話,依《民法》第191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小陳依法可以對鄰居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鄰居回復原狀或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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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09 Mon 2014 11:10
情人分手,要我還錢,怎麼辦?
小珍在網路的交友網站認識阿正,和阿正交往三個月,交往初期,不論是看電影、吃美食、出遊外地、購買小禮物等,阿正總是大方地支付所有費用,令小珍感到十分窩心。
小珍後來因公司無預警倒閉,失業之後,經濟拮据,向阿正借了一筆10萬元的生活費,在阿正匯款後,小珍更主動寫了一張十萬元的借據給阿正,表示找到工作之後,一定會如期償還。
不料,世事多變,兩人因意見不合,大打出手,小珍對阿正提出分手的要求。阿正說:「要分手可以,但是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我們應該好好把帳算清楚!」,阿正說著說著從口袋裡拿出一本小筆記本,裡面詳細記載著共同出遊的日期及費用細目,計算後,阿正向小珍要求負擔交往期間的一半支出3萬5千元及欠款10萬元,小珍才發現阿正並非如表面上看起來這麼大方,而是錙銖必較的小氣男,小珍前來詢問律師,應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怎麼辦》
上述的事實,應該分成兩個部分來說明,一個部分是阿正支出共同出遊、約會、用餐、小禮物的費用。另一個部分是小珍向阿正借了一筆10萬元的生活費。
一、
第一個部分,也就是阿正在兩人約會時所支付的費用。就一般社會生活習慣而言,如果阿正沒有在約會當時言明要小珍共同分擔,這在法律上的評價上應該是屬於「贈與」。而「贈與」除非是有《民法》上416條所規定的法定原因之外,是不得撤銷的。所以這部分阿正向阿珍請求負擔一半的費用3萬5千元是沒有道理的。就算阿正提出訴訟,到法院上也可能敗訴。
二、
第二個部分,阿正借給小珍的10萬元生活費,小珍也已經立了借據承諾償還,在法律的評價上,是屬於「消費借貸」。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依上開規定,如果借據上有立償還的時間,小正可以在償還日期到期時向小珍請求返還,如果小珍不返還,可以加計利息。如果沒有約定償還日期,小正可以先用「存證信函」向阿珍催告,定一個月以上的償還期間,要求阿珍還款,如果阿珍沒有還款,阿正就可以向法院訴請阿珍還款。
三、
男女朋友間因財務所產生的爭議,時有所聞,甚至在網路或報章媒體看到為了不多的錢,引發殺機,斷送人命,令人感到遺憾!雙方交往過程必然會支出費用,最好的方式是大家輪流分擔,這一次我請,下一次你出,有來有往,關係會較為平衡。一方面會也不會因為算得太清楚而讓交往過程中的浪漫盪然無存,一方面也不會在分手後留下怨懟。交往靠機會,分手靠智慧。茫茫人海,能相遇而交往,機率可說是微乎其微。人生的緣份難得,交往不論時間是長是短,縱然沒有緣份能白頭偕老,也應感謝對方給我們一段愉快的時間及成長學習的機會,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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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18 Tue 2014 13:24
身份被冒用怎麼辦?
阿芳剛上班回家,發現一封屬名遠○電信公司的郵件,信中提到她已經欠繳六個月的電信費用,如果再不繳納,就要向法院提出訴訟了。阿芳心中納悶:「我又不曾向遠○公司辦過門號,怎麼可能會有電信帳單呢?」阿芳心想:「這該不會又是詐騙集團的新技倆吧?為了安全起見,還是明天向電信公司確認一下好了。」
隔天,阿芳到遠○電信門市部查詢,竟然發現自己多出了一隻未曾辦過的遠○門號,而且該門號也確實六個月未繳費,阿芳嚇了一大跳,究竟是怎麼回事?想請問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怎麼辦?
一、
釐清事實:
(一)
如發生上述阿芳的情況,第一步建議先親自到電信公司作確認,如果確認後,電信公司沒有向您寄出任何信函,也沒有出現任何不尋常門號是用您的名義申請,那就可以確認是詐騙文件,無需理會。
(二)
如果到電信公司確認後,發現確實有門號是用您的名義申請,那就必需先向電信公司申請調出當初的申請書,申請書上會有很多資訊,例如:筆跡、電信公司的承辦人員,申請書上附有何種證件…等等。
(三)
拿到申請書後,確認是否是自己的筆跡,或是其他認識人的筆跡,如果確實不是自己的筆跡,那就是有人冒用您的身份來申請門號。
二、
法律的主張及步驟:
(一)
到電信公司拿到申請書後,向警察局或是地檢署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請警方或是檢方來調查究竟何人為行為人,一般調方都會從申請書上的電信人員承辦人員先作調查。曾經發生過有不肖的電信公司承辦人員或是電信行的人員,利用客戶申辦門號的機會,多次影印客戶的身份證及健保卡雙證件,然後辦理其他的門號,出售給其他客戶。也曾發生過家中的親屬或是認識的朋友,盜用證件,來申辦門號的情形。
(二)
提出刑事告訴後,可先向電信公司寄發「存證信函」,附上已報案之證明,向電信公司主張該門號不是自己申請,而是有人盜用您的身分,請電信公司撤回對您的請求。
(三)
如果電信公司執意提起民事訴訟,向您主張電信費用,您可向法院提出已報案之證明,亦可提出之前之書信、日記、報告等供法院和申請書上的筆跡比對,來證明申請書上的筆跡確實非您所寫。或是向法院來聲請筆跡鑑定。民事法院可能等待刑事告訴調查的結果出來,才作判決。如果金額很小,證據又很明顯的情況,民事法院也可能會依證據直接作判決。
(四)
地檢署如果調查出有不法事證,而偽造文書之人也被查獲,那您就可以向電信公司主張無需償還電信費用。也可以向偽造人提出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
三、
結論:
目前在辦理電信門號或是銀行開戶時,均要求提供身份證、健保卡。較嚴格的還要求本人親自辦理,冒用之狀況已降低不少,但是仍無法避免一些人謀不臧的情況。李律師建議您,欲將身分證及健保卡影印時,記得在影印之證件上,寫上專門特定之用途,例如「本證件僅供辦理遠○電信09××123123門號之用」,或是「本證件僅供辦理國○世華○○信用卡之用」,並加註日期及簽名。這些字最好寫在證件的邊線上或是與影本的底色有些重複,只要不影響識別,對於證件影本的效力都沒有影響。最主要是避免他人把您剛剛寫的字塗去後再作影印。
有時候一些小的動作,就可以避免未來眾多的麻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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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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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勞資糾紛、勞工權益、租稅、存證信函、事務談判、事務調解、法律評估、法律諮詢、法律顧問、信託管理、契約審核律師見證、訴狀代擬、債權處理、公寓大廈、投信投顧相關法規、銀行法、車禍案件理賠訴訟、著作權法。
- Sep 12 Thu 2013 15:07
拿到法院發的「移轉命令」卻拿不到錢,怎麼辦?
王太太的兒子不幸被一位計程車司機撞成重傷。經過一年多的長時間的刑事訴訟,這位計程車司機以沒有錢為理由,拒不和解,最後王太太幫兒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最終判決計程車司機要賠償王太太的兒子130萬元。
當王太太以確定判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好不容易查到這個計程車司機在一家車行上班,有工作的收入。法院先發了一個「扣押命令」給車行。禁止車行把薪資給計程車司機,後來再發了一個「移轉命令」給王太太,讓王太太可以去向車行收取金錢,當王太太拿法院的「移轉命令」前往車行,要求車行把所扣得的薪資交付的時候,車行竟然說計程車司機之前已經向車行借了一筆錢,而且全部領走了,已經沒有錢可以給王太太,王太太前來詢問應該怎麼辦?
一、法院命令的種類:
依我國《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以下的規定,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金錢債權之執行,執行法院所核發之執行命令有下列幾種:
1、「扣押命令」:
執行法院以命令禁止債務人就執行標的債權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之命令。
※其法院的公文上多會記載:「禁止債務人○○○在如說明所列債權金額範圍,收取對第三人(例如:公司或銀行等)○○○薪資債權(或存款)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2、「收取命令」:
指執行法院指示執行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被扣押債權之命令。
※其法院的公文上多會記載:「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債權金額○○元。」
3、「移轉命令」:
指執行法院將扣押之金錢債權,移轉給債權人之命令。移轉命令在送達與第三債務人時發生效力(參《強制執行法》第118條第2項規定)。此時,債權即由執行債務人移轉與執行債權人,其他債權人不得再參與分配,執行程序即算已完結。
※其法院的公文上多會記載:「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如說明所列債權金額範圍,應依本命令將該債權移轉。」
4、「支付轉給命令」:
指執行法院命第三債務人將扣押債權向執行法院支付,再由執行法院轉給或分配給執行債權人之命令。
※其法院的公文上多會記載:「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如說明所列債權金額範圍,應依本命令按月向台灣○○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二、王太太可以怎麼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 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延續,並非另一執行程序,倘原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續向第三人強制執行之餘地。又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與移轉命令之性質,並不相同,非可一概而論。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係由執行債權人或執行法院代執行債務人向第三人收取,在第三人未依命令向執行債權人或執行法院為支付前,原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故第三人拒不依命為支付時,執行法院應依執行債權人之聲請而實現其命令效果;至移轉命令則屬債權讓與性質,該命令一經合法送達,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即移轉於債權人,並應視為已受清償,原執行程序即因而終結。(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2號參照)
(二)依本案例而言,王太太因已受債權之移轉,為車行之債權人,實務上,已無法再向法院聲請對車行強制執行,僅得於車行不給付時,於受移轉之債權範圍內,向車行提起民事訴訟,訴請車行給付賠償。
三、 在目前的社會中,抱著債能躲就躲,能不還就不還心態的人還真不少。故意拖欠別人金錢,甚至在法院判決後故意隱匿財產,的人大有人在。但該是該來的,還是要來,該還的,還是要還,欠債還錢,因果報應,絲毫不差。
在「了凡四訓」一書中,我們看到了袁了凡先生前半生功名和所能領取的奉祿,被孔先生算定分文不差。我們就可以知道,我們一生中能用多少,確實是有命數的。不會因為去拖欠別人分文,自己就能有所獲益。
最近許多名人相繼辭世,據富比士的推算,賈伯斯約有七十億美金 的身家,但他自己實際享用其實並不多,更不用提他離世後,這些世間的財富,對他更是毫無意義。台灣的經營之神王永慶一生至儉,又何嘗不是如此呢?人一生擁有多少,不代表就能享用多少。能享用多少,命中自有定數,強求不得,亦無需強求。既然這些先人,都已經用自己作了最好的例子,告訴我們這些寶貴的智慧。又何苦故意拖欠別人債務,隱匿財產。日後連本帶利償還,豈不更為痛苦?您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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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05 Wed 2012 17:58
路上救人 被當罪人怎麼辦?
阿明是一個熱心的計程車司機,經常跑深夜班。有天晚上,突然有 一輛黑色BMW轎車「嗖~」的一聲,從阿明的計程車旁呼嘯而過,據阿明目測,這車時速至少超過100公里 。沒多久,就聽見一聲長而淒厲的剎車聲,然後接著是震耳欲聾的碰撞聲,待阿明抵達出事地點,只見已經扭曲變形的機車車體,而騎士彈飛數公尺外,躺在路中央的血泊中,動也不動。肇事車輛卻已不見蹤影,顯然駕駛已經畏罪逃逸了!阿明心想:「肇事車輛很有可能是剛剛急馳而過的那輛黑色BMW轎車。」但救人為先,阿明也顧不得那麼多了,趕快先將車停下來擋在受傷騎士前面,避免不知情的駕駛人再次輾壓受傷的騎士,造成二次傷害。一方面,趕快將紅色三角警示立牌立在車後100公尺 ,避免後車的追撞,同時打電話給110及119前來處理,當騎士被送上救護車之後,阿明總算鬆了一口氣,想說已經沒自己的事了,就將車開離現場,心中默禱:「希望騎士一切平安無事。」,慶幸今天作了一件好事。
隔天中午,阿明接到警察局打來的電話,請阿明到警察局製作筆錄,待阿明到警察局之後,才知道騎士已經傷重不治,身後遺留下老婆和兩名個年幼的小孩。正當阿明感到難過的時候,警察對阿明說:有證人看到阿明的車停在死者前面,懷疑阿明是肇事者,而死者的老婆準備要對阿明提出業務過失致死和肇事逃逸的刑事告訴,阿明頓時感到五雷轟頂,腦中一片空白,明明自己是救人的人,怎麼會變成是肇事者?事情的發展已經出乎阿明當初的預料,前來請教律師,應該要怎麼辦?
律師教你怎麼辦?
依據我國《刑法》276條的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這件事上阿明被誤認為肇事者,除了要面臨上述規定的追訴之外,還要面臨死者家屬的民事請求,後果可以說是不堪設想。
阿明要澄清自己不是肇事者有如下的方式可以參考:
(一)提供行車記錄器影像記錄:
隨著科技的發達,行車記錄器也愈來感普及,價位也愈來愈親民,在處理車禍紛爭時,經常會流於各說各話的局面,如果能夠有完整的影像記錄,往往是對於自己的最佳保障,所以李律師都會強烈建議身旁有開車的朋友,務必裝設行車記錄器,以便忠實記錄事故的實況,在事故發生後提出舉證,在此案例中,如果阿明有裝設行車記錄器,馬上提出給警察機關就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甚至可以幫忙警方追緝真正肇事的車輛。
(二)請求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記錄:
鑑於交通事故愈來愈頻繁,路口裝設監視器密度也愈來愈高,阿明也可以請警察單位調閱路口的監視器來還原當時情形,但是監視器的角度和是否正常運作,有時不是駕駛者所能控制。有時會有路口裝設監視器,但卻故障沒有維修,或是角度偏差導致無法確實的記錄的情形,但這也是目前最常舉證的方式之一。
(三)私人監視器
如果路口的監視器運作不良或角度不佳,沒有辦法還原事實,那就看看附近是否有便利商店或住家大樓,這些地方經常會裝設監視器來確保安全,有時在角度上可能會拍攝到事故發生的實況,在路口監視器無法發生作用時,到上述地點問問,可能會有意想不到的發現。
(四)撞擊處及車輛殘骸比對:
從機車被撞擊處應該會發現擦撞痕跡,撞擊的車輛也可能殘留漆的顏色在機車上,因為阿明不是肇事車,所以也就不會遺留車漆的顏色在死者的機車上,再加上每輛車的高度也不太相同,所以阿明也可以請警察機關進行該車撞擊痕及車輛撞擊位置高度、顏色比對,來釐清事實的真相。
(五)剎車痕比對:
事故現場所產生之煞車痕,也是一個很重要的依據,起煞點的速度、重量、輪寬、花紋、事故車輛煞車狀態、角度,是可以比對出來的,不同的輪胎有不同的花紋和輪寬,只是這需要現場的實地鑑定,因為肇事車輛不是阿明的計程車,所以阿明也可以請警察機關作剎車痕比對,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六)證人證明:
如果當時阿明的車上載有乘客目睹事故發生的經過,阿明也可以請乘客證明,或是阿明協助處理事故時,有路過的旁觀者,阿明有留下資料,也可請旁觀者來證明。
三、車禍處理建議:
「見義勇為」是一種美德,如果有一個家庭因為我們的善心而能保全不破碎,不是一件令人感到很安慰又溫馨的事嗎?如果我們自己或是親朋好友發生事故時,我們也是希望周遭有人伸出援手,既然如此,我們為何不先伸手幫助別人呢?
但因發生事故時,不在現場的親人,可能因為親情過於濃烈,一時無法接受,導致誤會。李律師就有朋友因為救人而被誤會為肇事者的情形,所以在見義勇為前,如果有數位器材可以作記錄,例如:行車記錄器或是具備拍照攝影功能的智慧型手機等,都可以大大降低發生誤會或是各說各話的情形。如果在沒有記錄器材的時候,也請不要客氣,記得請旁觀者幫你作證,並留下他的資料,在爭議真正發生時,才可能舉證來避免誤會。最後要記得,最好在警察來現場作測量或記錄的時候在現場,並向適時向警察說明事實的原委,也可以避免被當成肇事車或肇事逃逸。
願人人尊重別人的生命如自己的生命。「小心行車」就是保護自己,也是尊重別人。願人人出入平安,無災無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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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 12 Thu 2012 18:10
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怎麼辦?
小蓮與阿芳自國中時期就是死黨,自出社會工作後,兩個人仍然維持著很好的友誼,有天小蓮對阿芳說,她想創業,不願意再領死薪水看老板的臉色,問阿芳願不願意加入創業的行列,阿芳雖然對於目前的工作還算滿意,但對於創業,也有一份嚮往,也想過一過當老板的日子。於是兩人興沖沖地規劃著未來的創業藍圖,無奈萬般具備,只欠資金,兩人在上班期間都是月光族,沒有存下什麼錢。小蓮於是興起向銀行貸款的念頭,由於小蓮沒有什麼財產,向幾家銀行申請後,只有一家銀行願意貸給小蓮100萬,但是條件是要找到一個「連帶保證人」,小蓮於是商請阿芳幫忙作保,阿芳在小蓮好說歹說下在銀行的借款契約上「連帶保證人」欄位上豪氣地簽下了大名,兩人開始了創業之路。
創業不如想像中的容易,借來的100萬元很快就花完了,還款的期限已經到期,但生意仍然還沒有上軌道。小蓮決定再放手一搏,在還沒徵詢阿芳的同意前,就硬著頭皮再向銀行借了100萬,並私下把日期再往後延了1年。無奈生意仍無起色,在公司倒閉後,小蓮消失無蹤,而銀行也找到了阿芳,要求阿芳要清償小蓮所積欠的200萬元,阿芳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怎麼辦?
一、何謂「連帶債務」?
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以上的規定是什麼意思呢?簡單的理解,如果我們在「連帶債務人」的欄位上簽了名,我們的地位就和這個借錢的人是一樣的,銀行可以選擇要找債主要錢,也可以找我們要錢,債主借多少,我們就要還多少,而且還不能有意見,知道「連帶債務」的嚴重性之後,各位朋友在簽名答應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前,可是要三思再三思,最好是先跟老婆或是家人討論一下。以免日後引發家庭革命。
二、銀行要求阿芳清償200萬元是否有道理?
《民法》第755條規定:「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就本案例而言,小蓮所為的第一次借款期限是一年,是阿芳所知道的,阿芳也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所以應該負完全的責任。
但是小蓮的第二次借款是在擔保期之後,而且是瞞著阿芳,阿芳並沒有在小蓮的第二次延期借款中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而且銀行也沒有來徵詢阿芳是否願意擔任小蓮的「連帶保證人」,依照法律的規定,阿芳只需要對小蓮第一次的100萬元負責,銀行向阿芳請求200萬元,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三、阿芳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如果銀行只是發函或電話催繳,那阿芳則可以主張上述的規定,要求銀行只要還當初幫小蓮擔任「連帶保證人」的100萬元,如果銀行堅持無理的要求,一定要阿芳給付二百萬元,阿芳也可以將銀行這種不法的情形向金管會申訴,請求金管會協助。
如果銀行已經向法院起訴,阿芳一定要到法院開庭,請求法院判決只需要返還當初擔任小蓮「連帶保證人」的100萬元。如果收到傳票,千萬不能對傳票視若無睹。否則,不去法院的後果,可能就是法院只聽銀行的一面之詞,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如果判決確定,阿芳要再向銀行主張只還100萬元,可能就必需提起其他的救濟程序,會增加很多困難度,不可不慎!
如果銀行已經向法院起訴,阿芳一定要到法院開庭,請求法院判決只需要返還當初擔任小蓮「連帶保證人」的100萬元。如果收到傳票,千萬不能對傳票視若無睹。否則,不去法院的後果,可能就是法院只聽銀行的一面之詞,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如果判決確定,阿芳要再向銀行主張只還100萬元,可能就必需提起其他的救濟程序,會增加很多困難度,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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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13 Sun 2011 13:45
子女不孝怎麼辦?
阿土伯和來好嬸是一對樂天知命,勤勞務農的夫妻,他們育有二子一女,因自己學歷不高,覺得看天吃飯的日子太苦,想要自己的孩子過上更好的日子,奉獻出他們的時間和心血,努力地栽培二個兒子,因為收入吃緊,負擔二個兒子的學費已無剩餘,加上傳統重男輕女的觀念,小女兒讀到高中畢業後,就開始到工廠擔任作業員的工作,幫忙負擔家計。老大和老二也不辜負阿土伯夫妻的期待,老大在美國知名學府取得資訊工程博士,而老二也在英國取得企管碩士,二老深深以這二個兒子為榮,提到這二個兒子,就笑的合不攏嘴!
老大取得博士學位之後,就留在美國工作,在美國認識了越南華僑結了婚,自此在美國定居。老二回台後,到知名科技產業工作,終日繁忙,一年與阿土伯見不著幾次面,連電話都很少打回家。只有學歷不高的三女兒與阿土伯夫妻同住,默默照顧著阿土伯夫妻。因為政府的重大建設,阿土伯的農地被政府徵收了,阿土伯的銀行戶頭內突然多了5千多萬。說來奇怪,原本工作繁忙的大兒子和二兒子,竟然有空了,經常的攜家帶眷回家探望阿土伯夫妻,大兒子常在言談中有意無意間提到要提早財產規劃,以避免遺產稅。二兒子也經常提到想自行創業,但苦無資金。阿土伯心想:「自己平時節儉,也用不到什麼錢,兒子現在正是需要錢的時候。遲早這些財產都是兒子的,早分晚分也是要分!不如早日分一分,免得以後兄弟爭產,發生紛爭!」於是把政府發放的補償款各贈與2千5百萬給二個兒子,只留下200萬,供平時生活所需。
二個兒子拿到錢之後,突然間工作又繁忙了起來,不再回家探望阿土伯,連電話也都很少打了。有一天中午,阿土伯騎著腳踏車外出時,突然一陣暈眩,就不醒人事了,阿土伯醒來後環顧四周,只有著急的阿好嬸和三女兒以及來來往往的醫護人員。經斷層掃描後,診斷出阿土伯長了腦瘤!阿土伯想自己可能不久人世,想念引以為傲的兒子,希望兒子能來探望,但是大兒子說:「公司大客戶要來,分不開身。」二兒子說:「目前公司生產線滿載,無法離開。」二個兒子自阿土伯住院以來,從沒來探望過阿土伯,也不聞不問。也因為龐大的醫療費用,阿土伯原賴以為生的積蓄也用光了,阿土伯出院後,生活不能自理,陷入因難,阿好嬸打電話給二個兒子,希望二個兒子能按月給家裡寄點錢,以供阿土伯平時醫療及生活所需,大兒子說:「目前現金在股市套牢,手邊沒錢,請二弟先出。」二兒子說:「因為剛投資,所以目前沒有現金,請大哥先墊。」最後,只有三女兒靠著微薄的收入,支撐著阿土伯一家的生計。阿土伯遭受二個兒子如此對待,感嘆:「養兒不孝!不如無子!」請問律師,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怎麼辦?
一、向子女為支付扶養費之表示:
依《民法》第1084條第1項之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第1114條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所以依據上開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阿土伯可委請阿好嬸向二個兒子先口頭請求給付扶養費用,如二個兒子置之不理,則可發存證信函給二個兒子,請求給付扶養費,如日後有訴訟之必要,亦可作為日後之請求扶養費之證明。
二、撤銷贈與行為,請求返還金錢:
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之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如果阿土伯請求二個兒子給付扶養費,二個兒子仍置之不理,阿土伯可再寄發存證信函,行使撤銷權,把之前贈與給二個兒子的5千萬元的贈與行為撤銷,請求二個兒子返還金錢,如二個兒子不返還,即可向法院訴請判決返還。在法院判決返還之前,阿土伯可先為假扣押,避免二個兒子脫產,以確保在法院判決後能順利取回贈與的金錢!
但阿土伯要注意,依《民法》第416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自二個兒子接到存證信函後一年內,如果阿土伯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己表明原諒二個兒子的不孝,不再追究。這個贈與的撤銷權就消滅了,也就是說,阿土伯就不能再向二個兒子要回己經贈與的5000萬元。
三、未來子女不給付扶養費,可能要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依統計,每年台灣約有二千名老人遭棄養,為改善子女遺棄父母的問題,立法院已於100年11月10日初審通過《子女奉養父母法》草案,將子女扶養父母的責任形諸於法律文字,授權父母與政府機關有權向法院聲請「扶養命令」,強制要求子女提供扶養費用;一旦拒絕給付扶養費,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幣廿萬元以下罰金。未來子女如不負擔父母的扶養費用,將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
四、個人經驗分享:
子女寶貴的生命是由父母所賜,父母是子女生命的根。再加上父母辛苦付出,子女孝養父母,本屬本份之事,不待法律規定。如果都一定要法律規定之後,子女才來孝敬父母,那就這樣的社會就太令人感到遺憾了!在從事法律服務工作時,常聽到不少當事人抱怨,訴說自己人生如何不順,抱怨事業為何失敗,但深入了解,這些抱怨的人對待父母的態度大多不佳,在不經意中,子女遺忘了父母的恩德,令人感嘆不已。
《百孝經》中提到「諸事不順因不孝」「福祿皆由孝字得」,父母是子女的「福田」,不孝敬父母,就好比沒有在田中播種一樣,又怎麼能期待能長出福祿的果實呢?如果一個人連自己的生命之源都不在意,那又怎麼能期待老天眷顧呢?事業失敗,人生不順,也就是意料中的事。
說來不可思議,李律師執業多年來,發現孝敬父母的人,比起那些不敬父母的人,命運真的比較順遂,也比較容易成功!縱使人生偶有不順,或是遭逢官司纏身,也都能逢凶化吉!盡孝是是為人的基本,是培福的根基,李律師自認也作的不夠,與古人的孝行差距甚遠,藉本文與各位朋友共勉,共盡孝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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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06 Sun 2011 11:40
支付命令的陷阱
王伯伯剛從任教的國小退休,在家過著含飴弄孫的清閒日子。有一天突然收到信封外頭標示著「台北地方法院」的信件,打開一看,標頭寫著「支付命令」而內容提到王伯伯必需給付陳小東一千萬元,否則,必需在20天內提出異議。王伯伯想了半天,也想不出來到底誰是陳小東,更甭提一生勤儉生活的他,曾向誰借過錢。王伯伯想到最近政府極力宣導的反詐騙,直覺的認為這又是一種新的詐騙手法,心想:「我雖然老,可也沒那麼容易被騙。」所以就把這封信件隨手擱著,沒去想它。過了2個月之後,一輛車門外漆著「台北地方法院」黑色的轎車,緩緩地在他門外停了下來,車門打開,走出了一個手抱公文夾的女子,後頭跟著一名微胖理著平頭的年輕人,手上還拿著法院的封條,這名女子自稱是法院的書記官,請王伯伯開門,她要在房子內部貼封條。王伯伯心想:「這些詐騙集團真是無法無天了!連台北地方法院的名號也敢漆在車子上,想騙我,沒那麼容易,等著吃牢飯吧!」,王伯伯馬上報警,等到警察一到,與這名女子身分一確認,竟然這位女子真的是法院書記官,這下換王伯伯慌了,到底是發生了什麼事,為什麼會自己的房子會無緣無故的被法院查封?請問律師,到底他應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怎麼辦:
一、什麼是「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可以簡單理解成是債權人透過法院發給債務人的存證信函,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之後,法院會就債權人所提出的文件作書面審核,如果債權人提出的文件(例如:借據、票據……等)沒有問題,法院就會發給債務人「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來清償,債務人沒有在收到支付命令的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而確定的支付命令在法律上是有執行力的。簡單的說,一但「支付命令」確定之後,債權人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所以收到「支付命令」的時候,千萬不可等閒視之。
「支付命令」有迅速,程序簡易的特點,但是也因為法院沒有把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傳來開庭,只是就債權人所提供的文書為書面的審理,所以法院可能有被偽造的文件矇騙的可能性。甚至也可能發生債務人已經清償,但是債權人又重覆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然後重覆拍賣債務人財產的情形。
二、王伯伯該怎麼辦?
1、在本案的情形之中,王伯伯根本不認識陳小東,可見這個陳小東就是利用法院的支付命令書面審核的特點,想透過法院來詐害王伯伯,所以王伯伯收到「支付命令」的時候,首先應該先向法院確定「支付命令」的真實性,在「支付命令」上,一般記載有案號和法院承辦人員的股別,應向法院先作確認,如果向法院確定之後,確實有人聲請支付命令,王伯伯可不附理由,直接向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遭異議之後視為聲請調解或起訴,因為這個陳小東的債權不是真的,所以一但王伯伯提出異議之後,這個假的債權人陳小東絕對不敢出面,也不會去繳訴訟費用,法院就下一個駁回的裁定,王伯伯的權利也就不會受到損害。
2、如果王伯伯沒有在二十天內提出異議,而讓這個「支付命令」確定,情況就會變的複雜,但也不是完全沒救。王伯伯這時候要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債權的文件是偽造的,並且向執行處提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讓房子不會被拍賣,等到「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勝訴後,才能撤銷原來的「支付命令」。
三、李律師的小叮嚀
以假債權來「支付命令」的情形雖然不多見,但是一般的民眾對於法院所核發的「支付命令」不了解,有時甚至誤認為是詐騙集團的詐騙文件而不予理會,反而給予有心人士可乘之機,李律師在此要提醒各位朋友,如果有收到法院所核發的「支付命令」一定要仔細求證,務必在收到的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要像案例中的王伯伯,等到「支付命令」確定之後才來處理,還要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反而增添自己的麻煩,而讓事情變不好解決!
而「民事異議狀」的例稿可以到司法院下載(第99項)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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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27 Thu 2011 15:53
買到海砂屋該怎麼辦?
王先生結婚2年,與太太最近看上一戶剛裝潢好的二十年的十樓華廈,美侖美奐的古典式新裝璜,加上客廳的那座閃閃發亮的透明水晶燈,看著看著夫妻倆心都醉了,人生夢想中的美屋,似乎就是這一戶了。但是王先生心中還是充滿疑慮,畢竟已經是二十年的中古屋,不知道在如此目眩神迷的裝潢內,是否敗絮其中。本想再等一等,再看看別的房子,所以一直以手頭資金不夠為理由,拖延與屋主張先生簽約。但是屋主再三保證屋況絕對沒有問題,並願簽下保證書,最後還自願每坪減價2萬元,王先生最後就在屋主張先生的強力保證下,買下了這間人生中的第一間房子,住不到一年,狀況連連,窗外下起大雨,屋內就開始下起小雨,原本美侖美奐的裝潢,也開始出現斑駁的水漬,找來工人把裝潢撬開一看,才發現天花板的鋼筋外露生銹,水泥塊成片脫落,經檢驗後確定是海砂屋,王先生來所詢問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存證記錄:首先要把這整個屋況先作拍照或攝影存證,過程中儘量仔細,因為這些記錄日後都有可能成為法院上的重要證據。
二、寄發存證信函:以存證信函通知出賣人張先生,主張解約或是要求張先生減價或賠償。
三、調解:可到各地區公所的調解會聲請調解,由各地區公所調解委員來為買賣雙方調解紛爭,如果調解成立,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
四、訴訟:
如果原屋主張先生避不出面意圖躲避,王先生可提起刑事及民事的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因為這棟房子是由出賣人張先生所裝潢,所以張先生很難推託說對於這件房子的屋不了解,再加上張先生又簽下了同意書,再三保證了屋況絕對沒有問題,也就是因為張先生再三的保證,王先生才會決定買下了這戶房子,張先生故意把實際屋況用豪華裝潢掩飾行為,事後又再三保證,導致買家王先生陷於錯誤,刑事上已經構成了詐欺罪。
民事上,王先生可以向法院主張物之瑕疵的擔保責任,解除買賣契約,訴請張先生返還買賣價金,或是減少買賣價金,及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對於張先生惡意詐欺的行為,也可以另外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五、「凡出言 信為先 詐與妄 奚可焉」這是弟子規的一段 話,旨在提醒做人處事應守信用。論語 為政篇也提到「人而無信 不知其可也」意思是說,一個人如果不能信實,不知道還能做些什麼。「信」拆成二字就是「人」和「言」,說出去的話,要遵守承諾,也就是「信」的本意。為人處事,應以長遠想,為了一時的利益,做出欺瞞或不誠信的事,短期間或許有利可圖,但到最後吃虧的絕對是自己。原屋主張先生一時的短視近利,以欺瞞的手段賣出了房屋,短期間看其來好像賺到了,但最後使自己面臨5年以下牢獄之災,民事上也要返還買賣價金及面對張先生賠償的追索,可謂得不償失!為人處世,豈不應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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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19 Wed 2011 16:04
未曾謀面的父親,請求子女扶養該怎麼辦?
小明打自出生小就不知道父親長得什麼模樣,只約略的聽母親提過,父親花名在外,吃、喝、嫖、賭無一不精,在一次不經意的露水姻緣中,意外的懷下了小明,小明的父親自從知道母親懷孕後,就開始躲著母親,自此失去連絡,從來沒有盡到一天父親的責任。在當時民風淳樸的年代,小明的母親就在他人指指點點的歲月中,獨立把小明扶養長大,小明沒讀什麼書,但是很認份,對於食物有獨特的天賦,在巷口的轉角開了一家豆漿店,因為小明用料實在,待人親切,店內的生意愈好,生活品質也日漸改善。直到有一日,店內來了一個流浪漢,吵著說是小明的親生父親,要小明盡扶養義務,一個月要給他三萬元的生活費,如果小明不給,就要上法院來告小明。經小明與母親確認後才知道,這位素未謀面的流浪漢,真的就是三十年前拋妻棄子的父親,父親原本也是有名的望族,而且早有自己的家庭,繼承了一筆為數眾多的遺產後,卻不知好好守成,終日游手好閒,好賭成性,風流成習,最後而敗光了家產,連原本家庭也不願意再搭理他,而把他掃地出門,後來知道還有一個兒子小明,因此前來要求小明扶養,小明氣極敗壞地來所詢問,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在民國99年1月27日已經新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的新規定,根據新規定如果小明的父親之前沒有盡到該盡的扶養義務,卻在走投無路的時候,才來要求子女扶養,甚至向法院提告,請求小明給付扶養費的話,小明可以請他的母親來作證,把實際的情形報告法院,由法院來根據實際的情況免除或減輕小明扶養義務。其他的情形如: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例如:性侵害、家暴等),子女也都可以主張,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
二、所以小明的父親,就算提告法院,根據現行的法律,也不是法院就會無條件的判決小明要負完全扶養責任,法院還是會根據實際的情形來予以減輕或免除,以減少社會上不公平的現象。
三、李律師在此還是要奉勸各位朋友,年輕時還是要盡責,對上奉養父母,對下教養子女,子女才會以我們為榜樣,將來對我們盡孝,如果年少磋砣,對上不孝,對下不養,年老時流落街頭時,再來要求子女奉養,在法律上可是站不住腳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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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憲律師
電話:02-27519918分機116
http://www.tzungsen.com
E-mail:tzungsen@gmail.com
事務所: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216號4樓
專業項目: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勞資糾紛、勞工權益、租稅、存證信函、事務談判、事務調解、法律評估、法律諮詢、法律顧問、信託管理、契約審核律師見證、訴狀代擬、債權處理、公寓大廈、投信投顧相關法規、銀行法、國家賠償、車禍案件理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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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12 Wed 2011 21:40
從山坡上滾下來怎麼辦?
適逢年節期間,返鄉人潮很多,到處都訂不到車票,小王隨著長長的人龍排著補位,但是等了幾個小時,還是排不進補位,等著等著,愈等愈不耐煩,突然身邊出現一個中年的禿頭阿伯,操著台語口音問小王:「有車位嘜麼?(要不要)」,看著前面還長長的人龍,小王連忙點點頭,這位中年阿伯指著遠方紅色的遊覽車說「台中500高雄800」,雖然比平常坐車要貴上許多,但小王想到還在高雄家中等待他團圓的家人,一咬牙就付了800元,買了返鄉的車票。一上車,才知道車內座位早已經坐滿,不得已小王只好和其他5個乘客擠在遊覽車下層的置物間,終於車子開動,緩緩地駛向高雄,小王在身心俱疲下,也進入了夢鄉,但就在遊覽車上高速行駛後,突然遊覽車失控從山坡上滾下來,小王也在車廂內摔的七葷八素,等到車停止下後,小王已經發現自己動彈不得,再醒來時,已發現自己身在醫院,全身綁滿繃帶,雙腳打上石膏,事後才從新聞報導中得知,遊覽車司機因天冷喝酒暖身,且又長時駕駛,在精神不濟而衝出高速公路防護欄,造成重大傷亡,小王的妻子來所詢問,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首先,要先請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也就是所謂的「驗傷單」,來把身體受傷的程度確認下來,如果沒有忌諱的話,建議第一時間把傷勢用相機或攝影機記錄下來,如果真非不得已上法院的話,也較能讓法官了解到傷勢的嚴重性,因為有時候「診斷證明書」上的描述,還是抵不上一張照片會說話的。
二、向承辦的警察機關搜集遊覽車的駕駛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及所屬公司(包括公司之負責人、統一編號及營業地),及肇事原因等資料作為民事求償及談判之依據及參考。
三、可先向駕駛人所在地或是遊覽車所在地的區公所調解會先申請調解,從對方是否前來調解、調解的態度還有提出調解的條件,來判斷是對方是否有和解的誠意。
四、如果肇事者未前來調解,或是提出之條件過於敷衍,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只好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及「酒醉駕車」之告訴,但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時,請記得在事發日起算「六個月」內提出,否則就會喪失告訴權了。
五、如果肇事者和其所屬公司並無賠償誠意,為避免求償無門,建議先對肇事者及其所屬公司的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確保將來債權能順利求償。
六、在地檢署就肇事者起訴後,小王可在刑事訴訟的程序中就「因受傷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因此減少勞動力的損害」「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對肇事駕駛及所屬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七、年關將近,尾牙應酬也愈來愈多,雖然是老調重彈,但是「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言猶在耳,但是有些朋友一旦幾杯黃湯下肚,就什麼都全忘了,也因此酒後肇事,造成了無數家庭的破碎及悲劇,李宗憲律師請各位駕駛朋友記得珍惜自己的性命及家庭,更要尊重別人的性命家庭,記得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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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08 Sat 2011 21:29
孩子上門認老爹該怎麼辦?
小林是個水泥工人,有著黝黑的皮膚和憨厚笑容,因為平常社交生活不多,工作之餘,喜歡上網找網友聊天,在一次偶然的機會裡,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小如,雙方相約見面後,一拍即合,斷斷續續交往兩年餘。過年時,小林曾邀請小如來家作客,小林的媽媽詢問雙方是否有進一步的打算時,小如總是笑而不答。後來,雙方的戀情因個性而不合分手,但是就在分手的第三年後,小如的媽媽找上門來,說小如早已是有夫之婦,而且小如足足大了小林四歲,小如在與小林交往的過程中,意外地懷了小林的小孩,生下之後,和父親阿榮完全不像,阿榮偷偷地把這個小孩的頭髮拿去驗DNA,才知道這個小孩不是他的,小如和阿榮雙方也因此而鬧離婚,小如希望小林能負起責任扶養這個小孩,小林一聽,當場呆住,不知如何反應,想不到當初的露水姻緣,三年後竟有如此出人意料的發展,小林的媽媽前來詢問,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首先要先確認這個小孩和原來的父親的法律關係:
二、和小孩驗DNA確認血緣關係:
在小林在為任何法律行為前,有一個動作一定要先作,就是確認小如這個小孩,是不是自己的小孩,在遠古時期有「滴血認親」的作法,現在拜科學之賜,已經可以透過DNA的可檢測來確認血緣關係,在確認這個小孩確定是小林的小孩之後,小林才能接下來決定要做怎麼樣的法律行為。
三、以「認領」或是「收養」來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四、隨著社會風氣的開放及網路的發達,現代年輕男女發生親密關係愈來愈容易,也造成了不少的社會問題,李宗憲律師還是要在此提醒各位朋友,發生親密關係前,記得一定要作好防範措施,以免一時的激情過後,為自己及父母造成無法承擔的後果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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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06 Thu 2011 20:29
過逝老爸的債主上門要債,怎麼辦?
小陳的父親自小就離開了家,從此音訊全無,有天深夜,小陳被急促的門鈴聲所驚醒,打開門一看,門外站了幾個兄神惡煞,拿著本票向小陳要債,小陳一時摸不著頭緖,一問之下,才知道失散已久父親這幾年在外吃、喝、嫖、賭樣樣來,欠了一屁股債,而且父親在上個月已經在醫院過逝了,小陳前來事務所詢問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以書面先向法院「拋棄繼承」:
所謂「拋棄繼承」簡單的說,就是所有的東西統統不要的意思,不管是財產還是債務,一旦小陳向法院以書面拋棄繼承,經法院發給備查函,拋棄繼承就生效,不管小陳的父親在外欠款多少,都與小陳無關了。但是拋棄繼承要注意時間,小陳的父親如果已經死亡超過3個月,而且小陳知道而沒有以書面去向法院拋棄繼承的話,那在法律上就不能再主張拋棄繼承了。
二、主張「限定繼承」:
1、所謂「限定繼承」,簡單的說,就是繼承多少還多少的意思,例如:只有繼承100萬,就算父親在外欠債2000萬,最多還是還100萬。
2、98年6月10日 之後,我國民法已經全面改採為「限定繼承」制,但是程序上分成「向法院申報」的程序和「被繼承人自己辦理」的程序,向法院申報的程序比較複雜,必需在人過逝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財產清冊,等提出財產清冊之後,再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通知所有債權人來法院申報債權,由法院來認定債權人應該分多少錢,時間上大概要花六個月到一年的時間,這樣的作法雖然比較複雜,但是完成後就沒有爭議,被繼承人之後就不用擔心害怕債主上門的問題。
3、由「繼承人自己辦理」限定繼承,在法律上也是可以的,雖然程序上沒有法院那麼複雜,但是繼承之後還是要通知債主,繼承多少還多少,剩下的才能運用,如果繼承人故意不把繼承來的錢還給債主,那法律的規定是殘酷的,對不起,繼承人還是要還,而且要把自己的財產賠進去一起還,所以只有在繼承人很清楚亡者的債權債務狀況的時候,才建議自己來辦理限定繼承的程序,否則,還是建議被繼承人死亡三個月內走法院的程序會保險一些。
4、不過法律對於「無行為能力人」(例如:7歲幼童)、「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7歲以上,未滿20歲之少年)還是有優待,因為考慮到這些人還沒有充分的能力來面對社會糾紛,所以這些人如果一時疏忽,沒有完成程序,法律還是容許他們來享有限定繼承的好處。
5、所以小陳在這個情形下,也是可以向法院來申報財產冊,主張繼承多少,還多少的「限定繼承」。
三、結果:
小陳因為不想與債主有太多的牽扯,又對於父親外面的財產狀況及債務情形不清楚,毅然決然的在李律師的協助之下向法院拋棄繼承,最近已經取得法院的備查函,再也不用怕深夜有債主上門討債了!
四、李宗憲律師在此還是要提醒各位朋友,如果親友有類似的情形時,一定要記得黃金「三個月」的期間,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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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30 Thu 2010 21:49
掉到水溝怎麼辦?
小華和同學到台北市五分埔去逛街,當買完衣服提著大包小包的的戰利品要回家時,正巧看到自己要搭的公車緩緩行駛而來,小華為了能順利趕上公車,一路追隨公車的速度,卻沒看到路旁的水溝蓋已經毀損,右腳踩空,噗通掉到水溝裡,造成骨折及挫傷,幸虧好心的路人報案送醫,在家休養了好幾個月才復原,小華的母親打電話來問,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現場搜證:
手邊有照像手機或是照像機先把事故地點拍下來,也把自己的傷口拍下來,當場搜證,如果一時間忘記,或是當時的情況危急,也請事後記得請家人到事故地點拍照存證,並請醫院開出診斷證明書,作為受傷的證據。
二、向相關單位申請調解:
以本案情形,要先以書面資料向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請求協議賠償,在台北市8米以上的道路是新建工程處,8米以下則是區公所的經建課。如果賠償義務機關自請求權人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在這裡要請各位朋友注意,如果沒有先向相關機關「協議」而貿然法院起訴的話,程序上是不合法的,法院會直接駁回,這點要十分小心。
三、如調解不成,就必需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
以本案為例,小華向法院對新建工程處請求新台幣20萬的賠償,但是該處認為過高,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小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向法院起訴,要求新建工程處賠償新台幣20萬元。
四、結果:
小華提起這件訴訟,最主要是想要提醒該處好好維護設備,以免其他人一同受害,雖然最後還不知判決的結果,但是小華已經決定所得的賠償金額要全數捐助慈善機構。
李宗憲律師還是要藉著這件案例提醒各位朋友,事事小心為要,子曰:「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弟子規也提到「身有傷,貽親憂。」一旦身體受傷,自己痛苦,父母也擔心,何苦來哉。但是在不幸發生意外後,如果是因為國家維護設備不當所導致,也請各位朋友不要忘記適時的主張自己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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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29 Wed 2010 18:35
遇到仙人跳怎麼辦?
小明在酒店認識了一小姐,小姐在假日的時候假意約他出來喝咖啡,問他要不要從事性交易,小明不疑有他,到旅館的時候,小姐先要求他去洗澡,等他洗澡的時候,已經在隔壁房埋伏已久的集團成員,立刻衝進房間來,一群人蜂擁而上,把他壓制在床上,並用槍指著他,宣稱這個小姐是他的妹妹,問他要做什麼?要怎麼解決?先是把小明皮夾內的金錢搜括一空,再逼問他提款卡的號碼,另外把信用卡拿去刷現金,逼他簽下的本票,然後拿他的汽車鑰匙去把車上的電腦拿走,差一點還把車開去當。臨走前,還拍下他的裸照,並且把手機的SIM卡折斷,威脅他不准報警,否則就會對他報復,手段可說是十分兇狠惡劣。過程中,小明受盡了不為人知凌辱,等到這批凶神惡煞都離開後,他才從旅館離開,邊走邊發抖,不知如何處理,打電話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穩定心情:
首先要冷靜下來,一般遇到這樣的事,當事人的心情都是十份忐忑不安的,而且發生這樣的事,一時間也無法對家人或是朋友坦白陳述,心中的壓力真的是很大,但是不管如何,先深呼吸,讓自己從恐懼中安定下來。
二、報警:
有很多人遭遇過這種事,第一個想法就是息事寧人,但是也可能因為你的姑息,會造成下一個受害者,而且這些集團犯罪的人,通常都會要被害者簽下本票或是拍下裸照,就算你想息事寧人,他們還是會食髓知味地一再向被害人索求金錢,到被害人無力負擔為止,與其如此,還不如一開始就報警,由警方來介入調查,而一般警方也會很尊重被害人的隱私,不會向被害人的家人朋友透漏相關事實。
三、搜證:
1、提款記錄:
如果加害人有用被害人的提款卡提款,一定會留下記錄,請警方記得向銀行去找出提款機的錄影,來確認犯人。
2、刷卡記錄:
如果加害人用了被害人的信用卡,也是可以從刷卡的地方找出加害人的地緣關係。
3、通聯記錄:
由通聯記錄反查,也可以知道打電話的來源,來確認犯人的身份。
四、最後這個犯罪集團還是被緝獲,而且被以《刑法》第330條論以「加重強盜罪」(加重強盜罪的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現在不論是約人的酒店小姐,或是參與仙人跳的犯人,現在都已經被關監獄中服刑,最後有一個在逃的犯人,竟然因為交通車禍而被緝獲,正可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李宗憲律師也想藉此案例,提醒各位朋友,各種外在的可怕陷井,都是包覆著美色的糖果外衣,這只是其中的一種態樣,一念之間,可能就把你原有的美好人生毀於一旦,色字頭上一把刀,豈可不慎!
律師教你這樣辦:
一、穩定心情:
首先要冷靜下來,一般遇到這樣的事,當事人的心情都是十份忐忑不安的,而且發生這樣的事,一時間也無法對家人或是朋友坦白陳述,心中的壓力真的是很大,但是不管如何,先深呼吸,讓自己從恐懼中安定下來。
二、報警:
有很多人遭遇過這種事,第一個想法就是息事寧人,但是也可能因為你的姑息,會造成下一個受害者,而且這些集團犯罪的人,通常都會要被害者簽下本票或是拍下裸照,就算你想息事寧人,他們還是會食髓知味地一再向被害人索求金錢,到被害人無力負擔為止,與其如此,還不如一開始就報警,由警方來介入調查,而一般警方也會很尊重被害人的隱私,不會向被害人的家人朋友透漏相關事實。
三、搜證:
1、提款記錄:
如果加害人有用被害人的提款卡提款,一定會留下記錄,請警方記得向銀行去找出提款機的錄影,來確認犯人。
2、刷卡記錄:
如果加害人用了被害人的信用卡,也是可以從刷卡的地方找出加害人的地緣關係。
3、通聯記錄:
由通聯記錄反查,也可以知道打電話的來源,來確認犯人的身份。
四、最後這個犯罪集團還是被緝獲,而且被以《刑法》第330條論以「加重強盜罪」(加重強盜罪的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現在不論是約人的酒店小姐,或是參與仙人跳的犯人,現在都已經被關監獄中服刑,最後有一個在逃的犯人,竟然因為交通車禍而被緝獲,正可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李宗憲律師也想藉此案例,提醒各位朋友,各種外在的可怕陷井,都是包覆著美色的糖果外衣,這只是其中的一種態樣,一念之間,可能就把你原有的美好人生毀於一旦,色字頭上一把刀,豈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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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 28 Tue 2010 17:37
被法院判決罰金,一時湊不出來怎麼辦?
小明被判了四個月的徒刑,可以易科罰金,以一日折算新台幣1000元,要繳12萬左右的罰金,因為小明的家庭情況並不是太好,如果進監牢,可能家中的收入來源會有問題,所以請問我該怎麼辦?
你可以這樣辦:
一、向法院執行科的檢察官聲請「分期給付」:
(一)一般在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後,如果沒有什麼特別的情形,在1至2個多月後,會收到地檢 署執行科寄來的傳票,會通知你在限定時間地點到案執行,傳票上有應到地址,承辦股別,等你收到傳票時,可以先以電話向承辦書記官確認,在你到地檢署的執行科報到的時候,就可以聲請易科罰金了。
(二)一般而言,由於現在的監獄人滿為患,而且國家缺錢,所以法務部鼓勵各地檢署的執行科多給短期刑的被告易科罰金。《刑法》第42條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被告可以依上開規定及《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的規定,向檢察官聲請分期辦理,由檢察官來審核受刑人可以分幾期來繳納,分期後如果沒有繳納完畢,還是要服完刑期的,受刑人要注意!
(三) 聲請易科罰金,要提出執行顯有困難之證明文件,例如:
1 因「身體」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公立或 主管官署核准立案之私立醫院或當地衛生所之診斷書(如係一望可知之殘疾不須提出證明文件)
2 因「教育」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學生證或在學之證明文件
3 因「職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職業證明文件、在職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稅單
4因「家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扶養親屬關係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或原本。(不須提出村、里、鄰長證明)
(四)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
二、向法院聲請「社會勞動」:
(一)如果是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且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就可以向地檢署執行科提出聲請社會勞動。
(二)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
(三)符合聲請資格者要準備聲請文件親自到地檢署執行科聲請,由執行檢察官決定是否核准服社會勞動,獲准者即可直接到觀護人室報到面談並告知行政說明會時間,準備執行社會勞動,如果檢察官不核准,則仍須繳納罰金或入監執行。
(四)如果您在履行期間依規定完成社會勞動應執行時,觀護人就會將您的執行情況簽報給檢察官結案,經檢察官核准結案,就表示你已服完刑期,不用再罰錢或坐牢。
你可以這樣辦:
一、向法院執行科的檢察官聲請「分期給付」:
(一)一般在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後,如果沒有什麼特別的情形,在1至2個多月後,會收到地檢 署執行科寄來的傳票,會通知你在限定時間地點到案執行,傳票上有應到地址,承辦股別,等你收到傳票時,可以先以電話向承辦書記官確認,在你到地檢署的執行科報到的時候,就可以聲請易科罰金了。
(二)一般而言,由於現在的監獄人滿為患,而且國家缺錢,所以法務部鼓勵各地檢署的執行科多給短期刑的被告易科罰金。《刑法》第42條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被告可以依上開規定及《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的規定,向檢察官聲請分期辦理,由檢察官來審核受刑人可以分幾期來繳納,分期後如果沒有繳納完畢,還是要服完刑期的,受刑人要注意!
(三) 聲請易科罰金,要提出執行顯有困難之證明文件,例如:
1 因「身體」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公立或 主管官署核准立案之私立醫院或當地衛生所之診斷書(如係一望可知之殘疾不須提出證明文件)
2 因「教育」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學生證或在學之證明文件
3 因「職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職業證明文件、在職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稅單
4因「家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扶養親屬關係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或原本。(不須提出村、里、鄰長證明)
(四)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
二、向法院聲請「社會勞動」:
(一)如果是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之罪,且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就可以向地檢署執行科提出聲請社會勞動。
(二)提供之勞動服務內容包括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之勞動或服務。
(三)符合聲請資格者要準備聲請文件親自到地檢署執行科聲請,由執行檢察官決定是否核准服社會勞動,獲准者即可直接到觀護人室報到面談並告知行政說明會時間,準備執行社會勞動,如果檢察官不核准,則仍須繳納罰金或入監執行。
(四)如果您在履行期間依規定完成社會勞動應執行時,觀護人就會將您的執行情況簽報給檢察官結案,經檢察官核准結案,就表示你已服完刑期,不用再罰錢或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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