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蓮與阿芳自國中時期就是死黨,自出社會工作後,兩個人仍然維持著很好的友誼,有天小蓮對阿芳說,她想創業,不願意再領死薪水看老板的臉色,問阿芳願不願意加入創業的行列,阿芳雖然對於目前的工作還算滿意,但對於創業,也有一份嚮往,也想過一過當老板的日子。於是兩人興沖沖地規劃著未來的創業藍圖,無奈萬般具備,只欠資金,兩人在上班期間都是月光族,沒有存下什麼錢。小蓮於是興起向銀行貸款的念頭,由於小蓮沒有什麼財產,向幾家銀行申請後,只有一家銀行願意貸給小蓮100萬,但是條件是要找到一個「連帶保證人」,小蓮於是商請阿芳幫忙作保,阿芳在小蓮好說歹說下在銀行的借款契約上「連帶保證人」欄位上豪氣地簽下了大名,兩人開始了創業之路。
  創業不如想像中的容易,借來的100萬元很快就花完了,還款的期限已經到期,但生意仍然還沒有上軌道。小蓮決定再放手一搏,在還沒徵詢阿芳的同意前,就硬著頭皮再向銀行借了100萬,並私下把日期再往後延了1年。無奈生意仍無起色,在公司倒閉後,小蓮消失無蹤,而銀行也找到了阿芳,要求阿芳要清償小蓮所積欠的200萬元,阿芳該怎麼辦?

律師教你怎麼辦?
一、何謂「連帶債務」?
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以上的規定是什麼意思呢?簡單的理解,如果我們在「連帶債務人」的欄位上簽了名,我們的地位就和這個借錢的人是一樣的,銀行可以選擇要找債主要錢,也可以找我們要錢,債主借多少,我們就要還多少,而且還不能有意見,知道「連帶債務」的嚴重性之後,各位朋友在簽名答應擔任「連帶保證人」之前,可是要三思再三思,最好是先跟老婆或是家人討論一下。以免日後引發家庭革命。
二、銀行要求阿芳清償200萬元是否有道理?
《民法》第755條規定:「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就本案例而言,小蓮所為的第一次借款期限是一年,是阿芳所知道的,阿芳也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所以應該負完全的責任。
但是小蓮的第二次借款是在擔保期之後,而且是瞞著阿芳,阿芳並沒有在小蓮的第二次延期借款中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而且銀行也沒有來徵詢阿芳是否願意擔任小蓮的「連帶保證人」,依照法律的規定,阿芳只需要對小蓮第一次的100萬元負責,銀行向阿芳請求200萬元,是完全沒有道理的。
三、阿芳應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如果銀行只是發函或電話催繳,那阿芳則可以主張上述的規定,要求銀行只要還當初幫小蓮擔任「連帶保證人」的100萬元,如果銀行堅持無理的要求,一定要阿芳給付二百萬元,阿芳也可以將銀行這種不法的情形向金管會申訴,請求金管會協助。
如果銀行已經向法院起訴,阿芳一定要到法院開庭,請求法院判決只需要返還當初擔任小蓮「連帶保證人」的100萬元。如果收到傳票,千萬不能對傳票視若無睹。否則,不去法院的後果,可能就是法院只聽銀行的一面之詞,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如果判決確定,阿芳要再向銀行主張只還100萬元,可能就必需提起其他的救濟程序,會增加很多困難度,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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