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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關於AIIT 非合法的境外基金的投資糾紛似乎愈來愈多了!很多投資的朋友在閉鎖期間期滿後要求贖回,卻被公司硬生生的扣下了大筆的手續費,理由是買的基金是25年期的,所以2年期滿要贖回要繳交25年的手續費或相關費用,這是不合理,也是沒有法律的依據,如果有投資朋友有遇到相關的情況,請不要慌亂,記得先搜證,業務的名片、主管的名片愈多愈好,牽涉公司的層級愈高,公司愈有可能出來解決!接下來和你的業務對話時記的錄音,多談談基金的事,等到全部搜證完畢後,要求業務或是公司把你的投資承接下來,把投資額還給你,如果公司藉故推拖,不出面解決,只好提起刑事訴訟,案子到了刑事程序,獲得和解的機會提高不少,因為公司方面也知道他們不一定站的住腳,面對司法機關不見的可以全身而退,但是李律師在此還是要提醒投資朋友,要買基金還是要買主管機關核准較有保障,如果不知如何挑選,就找知名的公司,最重要的,搞不懂的東西不要碰!如果有投資朋友有進一步需要協助的地方,或是需要更多的資訊,歡迎與我連絡!


★法律達人  保障眾人★
李宗憲律師
電話:02-27519918分機116
http://www.tzungsen.com
E-mail:tzungsen@gmail.com
事務所: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216號4樓
專業項目:
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勞資糾紛、勞工權益、租稅、存證信函、事務談判、事務調解、法律評估、法律諮詢、法律顧問、信託管理、契約審核律師見證、訴狀代擬、債權處理、公寓大廈、投信投顧相關法規、銀行法、車禍案件理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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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又有李律師的朋友因從事未經核准境外基金推銷業務遭調查局搜索及約談!調查局追查關於「AIIT」等基金之境外基金募集業務,似有擴大之趨勢,如「AIIT」等相類似的基金平台,在台灣已有六、七年的歷史,主要是提供投資人投資國外基金的管道,但是,依照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第 107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第110條規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曾對於調查局回函,認定如「AIIT」等相類似的基金平台內之基金,屬於違法之境外基金。本律師不少朋友從事相關業務,都已經遭調查局約談或是被搜索,也有不少投資這種類型基金的朋友發生了糾紛,尋求我的協助,最順利的情況是獲得緩起訴的處分!據李律師的朋友表示,當初從事相關業務時,並不知道是違法,等到被搜索時,才知事情嚴重,李律師在次提醒相關業務人員從事募集「AIIT」等相類似的基金平台所提供的境外基金時,應先釐清是否為主管機關核准的基金,以免觸法,而投資的朋友一定要確認是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基金,投資後方不致於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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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又有不少朋友找上李律師詢問詐騙基金的問題,為了避免更多無辜的投資者受害,李律師提供以下判斷詐騙基金的方法,來供投資人判別,請投資朋友們在投資AIIT等目前國內尚未准許之基金時,自行判別是否為詐騙行為後,再小心投資。


詐騙型基金的手法剖析




(一)2年閉鎖期間之限制:


經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合法基金並無所稱2年之閉鎖期間贖回之限制,投資理財關乎個人財產權之自由,投資人本有權對於手上投資部位作有利之配置,亦可於行情不佳時出脫,避免投資損害,閉鎖期間的限制於投資學上並不合理,之所以做此限制,為的是讓投資人於兩年持續扣款時無法取回資金,以最大化其詐害利益,一般投資人並不知其道理,2年後要求贖回時,已經繳了一大筆錢,到時銷售人員避不見面或銷售公司倒閉,投資人已是投訴無門,欲哭無淚。另一個目的,就是以2年閉鎖期之限制築起解約之高牆,再以高額的違約金或手續費來嚇阻投資人在2年內解約。如果投資人發現真相,提起訴訟時,銷售者在法院上亦會主張是投資人違約來造成法院對投資人產生惡感,以降低訴訟上敗訴之風險。詐騙業務人員一般均會以「為了強迫儲蓄」等其他理由來粉飾2年的閉鎖期間,而2年的設計,剛好是人性可接受的點,超過2年,投資者就會考慮,成交率就會降低!如此詐騙手法,顯然經過測試與設計。


(二)高額手續費及解約費用:


就合法的基金而言,交易手續費只有在基金贖回時收取,且只有投資金額的3-5%,甚至有些合法的新基金為了募集資金,根本不收手續費,而詐騙基金,業務人員在鼓吹投資人購買時,根本不會提到高額手續費及解約費用的事,只有在投資人2年期滿或是中途解約時才會搬出高額手續費或解約金來嚇阻投資人,而且手續費甚至高過本金,讓投資人在避免損失的心態下,再乖乖的扣款投資,以遂行其詐害行為。而這一部分,是在推銷詐騙基金時,根本閉口不談的,至投資人想取回投資額時,方以此嚇阻投資人解約。


試問,詐騙基金有何條件要求如此高額之解約金?績效有比別的基金好?或是有其他特別的紅利?完全沒有。事實上,高額的解約金就是推銷員的獎金,已經被這些由上到下的共犯結構朋分一空了,當然無法返還,於是乎以解約金的名目來嚇阻投資人解約,以避免投資人追回投資額。


(三)詐騙基金推銷人員沒有相關證照:


要從事金融商品之銷售,要具備金融的專業知識和專業證照方得為之。反觀推銷詐騙等非合法基金的人員,大多是沒有相關證照,甚至有些是初出社會的年輕人,有相關證照的專業人士知道銷售違法基金之責任且有被吊銷執照的風險,大多不會銷售這些違法的基金,而初出社會的年輕人不懂法律,容易洗腦,受到高額的佣金趨使下,容易被這些詐騙集團利用來銷售違法基金,以達成其違法吸金的目的。


有些違法基金銷售公司,更會挑選外貌出眾的青年男女來作違法基金銷售人員,施以訓練,利用人性的弱點,假意與他人交往來銷售違法基金,遂行詐害投資人之意圖,待投資人發現時,主張返還投資額時,為時已晚,損害已然造成。甚至,在投資人追償的訴訟過程中,惡意的銷售人員還會以投資人「追求不遂」或「分手報復」等理由,來混淆偵察機關偵辦,手段惡劣。


(四)詐騙基金銷售公司多未經核准經營投資顧問業務,且於出事後會與銷售人員作切割:


從事合法之基金銷售、顧問或是信託,需要主管機關許可,一但業務人員完成基金銷售手續,即會由業務人員所屬公司接續服務客戶,處理客訴或是解約的問題,承擔一切責任。但是詐騙的基金銷售公司多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投資人發現事實後,第一個採取的動作就是宣稱該名業務已經離職,或是宣稱不知道該名業務之銷售違法基金之事實,與公司作徹底的切割,築起防火牆,防止投資者向公司求償,甚至投資者數量眾多時,該公司就解散、或遷往他處,讓投資者投訴無門,等到風頭一過,再另以新公司的名義銷售違法基金,十足典型的詐騙手法。如果所銷售的是合法的基金,僅需依法結算,返還投資金相當之金額,有必要將公司解散來逃避投資人嗎?


(五)所銷售之詐騙基金從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址:http://www.sitca.org.tw)統計,境內合法基金數量約計為528檔,境外合法基金約計為1004檔,如基金合法正當,主管機關斷無不核准之理。倘若真如這些違法基金銷售者所言,詐騙基金的投資的工具投資報酬率如此佳,如此穩健,早已引進台灣公開募集,豈有私下銷售之理?所述根本不合現今台灣之投資環境,違法基金詐騙銷售者在市面也銷售數年,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亦早已通過准許了,為何遲遲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目的不難推知,因為所稱詐騙投資標的根本只是一個騙局,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通過主管機關的審核,故只能從事地下募集,藉以坑騙對於金融商品不了解之消費者。推銷詐騙基金之業務員,在推銷該基金時,絕口不提該基金未經主管機關准許銷售之事,直到投資者2年後要求解約或得知時,多為時已晚,損失慘重。


(六)詐騙基金沒有提出任何「公開說明書」:


詐騙基金從未提供「公開說明書」,那投資人如何得知投資商品為何?又如何規避投資風險?或者應該說,詐騙根本沒有實際上銷售基金,只是詐騙手段,所以根本無法提供「公開說明書」。


(七)詐騙基金沒有任何負責單位,投資人求償無門:


就一般合法基金一定有信託單位來保管投資人的金錢,而基金經理人並不能經手金錢,所有投資人贖回皆由信託機構為之,而詐騙基金,說穿了只是一個網路上的電腦軟體,投資人上網似乎看到了自己的投資不斷在漲,但實際上有沒有真的投資,沒有人可以控管,也沒有人知道,其涉及的單位錯綜複雜,包括(Marsh、MMC、德拉瓦州信託、德意志銀行等),看起來似乎正當合法,資產雄厚,但實際上根本沒有任何人需要為詐騙的資金投資負責,投資人也無法對以上的機構為任何求償行為,事實上投資人也不可能遠渡重洋來為自己的虧損提起訴訟。更何況,這些機構都是銷售詐騙基金的人自己說的,是否有事實上之來往,投資人也無法查證,也就是在如此「資訊不對等」的情形下,投資人才會被詐騙,銷售詐騙基金的公司才會有機可乘,函詢美國當地並無意義,因為詐騙基金並非賣給美國人,所以美國主管機關只會知道這家公司合法登記,但對於其違法事證並不知情,就如同在台灣設詐騙公司來詐騙大陸人,由於受害人並非台灣本地人,台灣本地的司法單位不可能知情,大陸方面函詢台灣主管機關的結果,也只能得到該公司是合法登記的台灣公司,如此而已。


(八) 詐騙基金在投資人不願再繳款後,會關閉投資人帳戶,讓投資人無法搜集任何資訊,以防止投資人存證訴訟,對抗詐騙基金銷售公司:


就合法之投資商品,縱使不再繳款投資,投資人仍得就原投資之部位之績效持續追蹤,但是詐騙一但於投資人發現事實真相,不願繳款時,會立即停止投資人之帳號,投資人再也無法上網看到自己投資的資料,令投資人無法正確掌握資訊,亦無法搜證保障自身權益,對抗基金銷售者,如果不是詐騙手法,又有何必要如此防範投資人?此舉更是欲蓋彌彰,而更加證明詐騙投資平台為詐騙手法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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